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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车改范围为市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参改事业单位)。参加车改人员范围为参改事业单位所有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以报销公务交通费为主。武汉市推行参改事业单位公务出行保障社会化,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等车辆。在确保本单位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的前提下,对参改人员在规定区域内(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公务出行,实行按规定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为主的保障办法。规定区域外公务出行,按照出差相关规定执行。
必须据实报销交通费严禁实行固定数额报销。武汉市参改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的额度或公务交通补贴的标准,按照不高于市直党政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交通补贴标准的原则确定,所需经费原则上在车改后节约支出中解决,财政部门不再另行安排经费。
各单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时要严格执行据实原则,报销的费用应是真实公务出行的正常开支,严禁实行每月或其他定期固定数额报销。
从严配备实物保障工作用车
《意见》规定,市属事业单位副市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经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可选择配备实物保障工作用车或取消工作用车改为领取公务交通补贴。选择保留实物保障工作用车的,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其他人员不再配备实物保障工作用车。
不得既领取交通补贴又违规坐公车
各参改事业单位要严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纪律。不得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业务用车等定向化保障车辆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审计部门要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改革后保留车辆的配备及经费支出、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
取消车辆将进行公开拍卖。在规定时间内,武汉市各参改事业单位取消车辆将交由经公开招标确定的车辆评估、拍卖机构公开进行处置,所得收入按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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